• 0757-86162388|

  • jinduoshiwusuo@163.com|

  • English|

您的位置:首页 > 合作案例

辩护成功,新西兰籍被告判两年! --阿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一案

2021-06-21

辩护成功,新西兰籍被告判两年!

--阿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一案

承办人: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 刘江律师 郭宁律师

 

一、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3年4月开始,被告人阿某在其经营某公司内,将藏匿毒品苯丙胺片剂等的邮件包装后,指使同案人李某(已被判决)邮寄至澳大利亚联邦等国家。同年7月17日,被告人阿某离开中国后,伙同同案人“S某”等人(另案处理)在中国境内通过发送邮件等方式继续指使同案人李某为其接收藏匿有毒品苯丙胺片剂等的邮件,并进行分装,再邮寄到国外。

 

2014年4月至5月,被告人阿某及其同案人“S某”等人指使同案人李某先后将内藏有毒品苯丙胺片剂的邮件共10个,通过寄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均被广州海关查获。

 

案发后,侦查人员在广州市某物流公司内查获李某寄交的内藏有毒品等物的邮件35个(经检验,其中29个邮包内的红色圆形药片共净重142克,深蓝色圆形药片共净重44.9克,均检出苯丙胺;白色结晶性粉末共净重9.7克,均检出3,4-亚甲二氧基甲卡西酮)

 

2014年8月18日,侦查人员在同案人李某出租屋内查获大量的毒品以及封口机、药品包装袋、电子设备等物品(经检验,其中药片等物,共净重1891.1克,均检出苯丙胺;土黄色块状颗粒和淡黄色粉末共净重156.5克,均检出3,4-亚甲二氧基甲卡西酮;棕褐色粉末净重1491.4克,检出咖啡因)。

 

2017年4月,被告人阿某从上海国际机场入境时被抓获。

 

 

二、代理过程

 

本案为涉外重大刑事案件,涉案毒品数量巨大,依照相关司法解释,本案被告人量刑可达无期徒刑以上。本所接受阿某家属委托后对案件予以高度重视,并由刘江律师作为主办律师,带领郭宁律师及一名专业翻译,组成专案小组,负责本案相关法律事务。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专案小组律师高度关注案件进展,多次会见阿某,并密切联系各办案机关,及时掌握案件的最新情况。

 

鉴于本案距案发已有数年,当时案发时候阿某已离开中国一段时间,我们发现并无直接证据证明阿某参与案发时的犯罪行为,且案件证据链条尚未完整,并存在诸多疑点,加之阿某极力否认有参与走私毒品行为,结合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证言,本律师作为阿某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现有证据不足...”

 

庭审时,新西兰驻广州领事馆总领事等官员参与庭审旁听。

 

 

三、法院认为

 

广州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阿某逃避海关监管,伙同同案人向境外走私含苯丙胺等毒品的精神药品,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主要犯罪事实清楚,主要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惟指控被告人阿某参与2014年走私毒品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四、判决结果

 

广州中院判决:被告人阿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附加驱逐出境。

 

 

五、现实意义

 

庭审过程中,广州中院法官以事实为依据,秉公审理。

 

一审宣判后,阿某表示不上诉,服从判决。

 

对本所律师的努力,阿某及其家属、新西兰驻广州领事馆官员予以高度评价及一致肯定!